针对使用“生肉灯”、“海鲜灯”、“水果灯”、“蔬菜灯”等“生鲜灯”,市场监管总局再次实施严厉处罚。 2026年4月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告,公开征求意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格禁止使用保鲜灯具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进一步规范食用生鲜农产品市场销售中的照明使用行为。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5月7日。“生鲜灯”一般是指使用特定颜色的光源来增强生鲜食品外观的照明设备。 “易腐淡”就像给食品加了一个“美容滤镜”,掩盖了生鲜农产品本身的缺陷,让其显得比实际更新鲜、色泽更好,很容易误导消费者。禁止“生鲜灯”《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源于2023年12月1日正式施行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时,不得使用灯光或者其他显着改变食用农产品真实色泽、亮度或者其他感官特性的设备,欺骗消费者的产品感受。按照上述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继续使用灯光的对不符合规定的其他设备,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责令改正或者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进行了30万余次次处罚,责令仍在使用“生鲜灯笼”的企业28526家企业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企业处以罚款62家。尽管初步整治效果明显,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期检查发现,部分市场商贩仍在使用“易腐食品灯”。一些经销商采取了更为隐蔽的方法,例如使用可调节色温的灯具或在检查时改变灯光,给监管人员带来了新的挑战。该通知草案进一步明确了“白光”标准,指出杂货产品销售者经营和展示产品的区域使用的照明设备的色卡特性必须要求白光和其他光源不影响消费者对感官特性的感知。征求意见稿扩大监测范围除了“光源”之外,还有“光环境”。根据该法案,食品杂货销售商不得使用彩色灯罩、彩色塑料袋或其他灯罩、大面积彩色外壳或背景板以及其他类似用途的装置来销售生鲜食品杂货,这会影响消费者对食品杂货真实颜色、亮度和其他感官特性的感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不仅要求禁止生鲜食品摊贩,还对农贸市场经营者和照明设施销售者提出明确要求,规定食用农产品集中商业市场经营者必须定期对进场食用农产品摊贩生鲜照明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灯具销售者不得以“生鲜灯”为营销噱头,明示或者暗示照明灯具会改变消费者对杂货产品真实颜色、亮度或其他感官特征的感知。市场监管总局表示,请社会各界积极开展监督,一经发现上述行为,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罚:拨打热线12315或向全国平台12315举报。(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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